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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2 发布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来源:暨南大学科技园

穗天商金〔2015〕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是配合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招商机构及引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商机构是指在引进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在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或天河科技园管委会预登记的国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和社会招商中介机构(不包括由天河区财政供养的招商机构和部门)。
  (二)所引进企业是指由招商机构主导引进,依法在天河区登记设立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或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支持类别及标准:
  (一)引进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1.单个企业引进奖励:单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但未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外资的0.1%计发奖励金额;实际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外资的0.2%计发奖励金额。本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累计企业引进奖励:引进的多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累计额不包括上述第1点的单个企业,同时每个企业的实际外资至少为50万美元),按累计实际外资的0.1%计发奖励金额。本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项支持只针对在天河区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迁入的外资企业)。
  (二)引进重点企业奖励
  1.引进《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所认定的重点企业,按所引进的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
  2.引进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落户企业的能级和经济发展贡献等情况,按上述第1点奖励标准最高上浮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上一年或当年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
  (2)行业内全国排名居前20名、全省排名居前10名企业;
  (3)已被广东省(或广州市)认定为总部企业,或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
  引进的企业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1.奖励的实发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2.经企业投资者认可的,可按照不同招商机构在企业引荐和服务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及所起的作用,在引进该企业应发奖励资金额度内对不同招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招商机构申请,申请支持的招商机构原则上必须在企业工商注册落户天河的40天前向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或天河科技园管委会书面预报项目情况,并获得相关书面认可。
  第八条 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招商机构按照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通过“天河区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支持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企业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实际注资的文件(复印件)。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5. 企业投资方出具的确认招商机构为该项目引入落户过程中指定服务机构,确实发挥引进作用的确认材料(属于迁入的,可由企业自身出具。原件)。
  6.招商机构最新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7.招商机构在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或天河科技园管委会进行预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引进的企业在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或天河科技园管委会进行预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二)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对招商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牵头提出初步认定和支持方案,报区经济协调小组会议进行初审,通过后报产业服务办公室,由产业服务办公室提请召开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三)获支持的招商机构名单在“天河区信息网”和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业服务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告,并搜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招商机构。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四)区财政局根据产业服务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九条  各招商机构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者,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支持事项,对同一支持对象涉及同时获得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支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