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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2 发布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来源:暨南大学科技园

粤天租通字{2015}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天河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集聚高层次人才,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是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各类人才项目获评人数见当年的申报公告。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四条 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在天河区辖内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管理创新工作,有重大科研成果、突出业务成果,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申报人应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3.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擅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申报人所在企业为近两年新落户天河的企业,且经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重点企业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新领军人才。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
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或者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创业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独创性,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在天河区创办企业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带头人。
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应在天河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3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6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2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3.创业项目符合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4.科技类创业项目应该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5.创业企业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已获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资金投入,或者是区有关职能部门作为重点项目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业领军人才。
第六条 扶持措施
 1.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规模,按照5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企业发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2.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在天河区工作、创业期间,可享受相当于个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租赁场地,提供相应面积的3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米,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最长可享受3年。
5.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在获评之日起3年内,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优先享受天河区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6.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针对大病、重病等情况,由区有关部门根据人才的需要协调优质医疗资源提供服务。
第二节 杰出优秀人才项目
第七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指在天河辖区企业工作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天河区杰出人才、天河区优秀人才两个层次。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所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天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重点企业。2.发展前景好、增长速度快的中小企业。为扶持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发展,在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项目中设置新业态人才扶持专项,新业态人才专项的产业领域以每年申报公告为准,获评人才按照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进行扶持。
第八条 扶持措施
1.杰出人才可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优秀人才可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2.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杰出人才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优秀人才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1年集中发放。3.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获评当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三节 股权投资人才项目
第九条 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组建奖励。
(一)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照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超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再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单个企业管理团队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行管理运作的,奖励给予公司管理团队;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管理运作的,奖励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奖励标准的,奖励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的管理团队。
(二)本政策实施前已在天河区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奖励。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奖励对象参照第九条,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其对天河区的经济发展贡献执行。
第十一条 区内投资经理贡献奖励。辖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辖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上年度投资到位资金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提供投资协议、银行流水证明、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证明等材料),按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投资经理奖励,单个投资经理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区外投资经理贡献奖励。辖区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天河辖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按照上年度投资到位资金总额排名(提供投资协议、银行流水证明、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证明等材料),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并排名前10名的,按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四给予投资经理奖励,单个投资经理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配套奖励。对广州市每年评定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专业高级人才,所在企业为在天河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按照市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特殊股权投资人才奖励。对于实收资本特别巨大的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或投资辖区创业企业投资总额特别巨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辖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投资经理奖励。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印发